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第三十一条有效景区的开发建设和旅游活动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环境容量。在旅游景区(点)、旅游通道沿线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开发建设的建筑规模、体量、密度、高度、造型、风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自然景观和环境协调,并体现地域民俗文化特色。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人文和自然景观,施工结束后应当将建筑废弃物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填埋或者销毁,并恢复周围植被。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