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景区的开发建设和旅游活动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环境容量。

在旅游景区(点)、旅游通道沿线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开发建设的建筑规模、体量、密度、高度、造型、风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自然景观和环境协调,并体现地域民俗文化特色。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人文和自然景观,施工结束后应当将建筑废弃物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填埋或者销毁,并恢复周围植被。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