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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旅游集镇、民俗村庄的建设应当守护原生态、传承原文态、发展新业态,促进生态、文态、业态相统一。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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