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旅游发展规划与产业融合发展第十七条有效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每年对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组织评估,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