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旅游发展规划与产业融合发展第十六条有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保护红线,林地、草原、湿地保护利用规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划及水岸线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