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保护红线,林地、草原、湿地保护利用规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划及水岸线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