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旅游发展规划与产业融合发展第十八条有效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新型工业、农牧业、林草业、商业、文化、体育、科技等资源开发,引导各类资本创新开发旅游产品,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