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长江江豚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二)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长江江豚等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