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捕捉长江江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食用或者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加工、运输、携带和寄递长江江豚及其制品的。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