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着制式服装,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