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九条有效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着制式服装,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