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规定配备协管人员,配合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日常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事务。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