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权限第八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因执法权限或者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