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范围根据国务院决定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市、县人民政府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范围进行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相应事项的行政管理职责未一并划转的,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