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对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