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向辖区内乡镇、街道以及特定区域派驻执法机构。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