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继续行使已经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行政强制权的;

(二)拒不履行部门监管责任的;

(三)拒绝或者拖延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的;

(四)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出具专业认定意见的;

(五)应当移送而不移送、不应当移送而移送,或者推诿、拖延办理移送案件的;

(六)其他不履行职责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