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通报行政执法信息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