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书面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关物品。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或者结果,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移送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