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协管人员依法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依法受保护。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