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城市广场、商业中心、主要道路、车站等重点区域依法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