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要等状况,按照规定配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城市管理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规定配置车辆、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