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执行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与集体讨论等制度。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