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加装、改装高音喇叭或者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二)安装和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监测的装置、材料;(三)拆除或者改装消音装置;(四)车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等,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