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加装、改装高音喇叭或者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

(二)安装和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监测的装置、材料;

(三)拆除或者改装消音装置;

(四)车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等,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