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迁移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