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并按照临时通行牌证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区域行驶。车辆登记后,领取机动车号牌时应当交回临时通行牌证,未按照规定交回的,临时通行牌证第二日失效。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