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材料,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不能到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