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材料,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不能到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

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