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