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