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在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