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