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