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