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