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