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源头减量第十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引导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