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