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承办第二十五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交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可延长至六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