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所提建议和意见已经采纳、部分采纳的,应当将解决和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在本年度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尽快解决;所提问题已有规定的,应当明确说明有关情况。

(二)所提问题已经列入近期工作计划,自交办之日起三年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方案明确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规划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答复代表。

(三)所提问题暂时难以解决,但是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因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或者目前条件不具备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向代表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对供承办单位研究参考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各单位可以主动与代表联系沟通,说明有关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