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由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答复相关的人大常委会或者代表团负责人。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答复领衔代表和联名代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