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承办第二十六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由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答复相关的人大常委会或者代表团负责人。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答复领衔代表和联名代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