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制度,实行单位主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责任制,规范办理程序,加强对办理工作的考核,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解决率和代表满意度。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