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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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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承办

第十九条

有效

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代表合理意见,充分发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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