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承办第二十一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综合分析,拟定办理工作方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主要问题或者同类问题,应当统一研究办理措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