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申请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三)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四)现状地形图;(五)权属证明及其附图;(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方案文件;(七)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专题论证报告;(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