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申请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三)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四)现状地形图;(五)权属证明及其附图;(六)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文本;(七)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专题论证报告;(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