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申请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三)现状地形图;(四)权属证明及其附图;(五)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筑物的方案及论证报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