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除具备前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三)无其他不宜从事公共汽车客运驾驶服务的行为。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