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建立重点岗位安全背景审查制度。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任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职业道德、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并将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