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除具备前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三)无其他不宜从事公共汽车客运驾驶服务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