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公益性,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优先发展、统筹规划、安全便捷、经济高效、节能环保、服务公众的原则。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