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技术装备、运营服务、路权分配、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